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我市会展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国际会展之都建设,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深圳市关于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深商务规〔2022〕3 号)、《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 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商务局 <关于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 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商务局2022 年 4 月 29 日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关于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深商务规〔2022〕3 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根据《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 号),进一步明确各项政策措施的适用对象、申报条件、支持标准等,确保政策公开透明、执行到位,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与管理水平,加快推动本市会展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国际会展之都建设,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若干措施》中由深圳市商务局(以下简称 “市商务局”)牵头执行的资金政策措施。本细则规定的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在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主要从六大方面对项目申报单位进行扶持和奖励,具体包括:支持新引进国际知名品牌展会、支持培育专业展会、支持本地展会做大做强、支持展会参加认定认证、支持举办国际会议、支持组团参加市外国内展会。
第三条 资金使用与管理应遵循突出重点、合理安排、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实行 “预算控制、自愿申报、形式审查、专项审计、资质审查、部门决策、绩效评价” 的管理模式,资金使用原则上采取事后资助或奖励方式。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主体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一)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二)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仍在限制期内的情形除外);(三)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诺承担违约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套取或骗取专项资金;(四)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五)同一项目的市、区资助合计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
第五条 申报主体除需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申报项目还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章所列相关条件。
第三章 支持方向、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支持新引进国际知名品牌展会聚焦 20 大产业集群和 8 大未来产业(以下简称 “20+8” 产业),支持引进行业影响力强、带动效应显著的国际知名品牌展会,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支持条件
项目已纳入以下任一名单(以本细则生效期内公布的名单为准):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进出口经理人》发布的世界商展 100 强名单、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中国展览数据统计报告》发布的全国展览 100 强名单、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统计范围的国际会议名单;
落地后实际在深举办不少于 2 年;
新引进国际会议项目需承诺在深举办不少于 3 届。
(二)支持标准
新引进世界商展百强项目,给予 5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新引进全国展览百强项目,给予 3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新引进国际会议项目,给予 1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支持培育专业展会支持符合我市 “20+8” 产业布局的专业展会,对符合条件的新落地专业展会项目给予培育期资助,具体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支持条件
为新落地我市的展会项目,且在我市专业展馆举办,办展面积超过 1 万平方米;
展出内容限制在一个或少数几个相邻行业,展出者与参观者均为专业人士,且属于 “20+8” 产业布局范畴的专业展会。
(二)支持标准按展会项目实际发生场租的 25% 给予连续 3 年的培育期资助,单个展会每年资助上限为 50 万元,3 年累计资助上限为 150 万元。
第八条 支持本地展会做大做强支持本地展会做大做强,对在我市专业展馆举办的专业展会项目给予场租补贴,具体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支持条件
展会项目在我市专业展馆举办;
展出内容限制在一个或少数几个相邻行业,展出者与参观者均为专业人士(展销会除外)。
(二)支持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展会项目,按 2 元 / 平方米 / 天的标准给予场租补贴:10 万平方米(含)以下的展会,补贴上限为 3 万平方米;10 万平方米以上的展会,办展面积每增加 5 万平方米,补贴上限增加 1 万平方米,且补贴上限最高不超过 5 万平方米。
第九条 支持展会参加认定认证支持展会、机构参加认定认证,对经认定为 “深圳市品牌展会” 或通过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览、机构给予奖励,具体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支持条件(符合下列任一条件即可)
展会项目获年度 “深圳市品牌展会” 认定;
展览或机构获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
(二)支持标准
对获年度 “深圳市品牌展会” 认定的展会,给予 50 万元奖励;
对通过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览或机构,给予 15 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支持举办国际性会议支持在深举办国际性会议,对定期在深举办且符合条件的国际性会议给予资助,具体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支持条件
项目经外事部门批准;
在深连续举办 2 届以上;
有 5 个(含)以上国家或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或国际性组织参加,会期 1 天(不含)以上,与会人数 100 人以上,且外国与会人士占比 20%(含)以上。
(二)支持标准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实际投入场租费用的 50%、境内外专业媒体广告费用的 30%;其中,广告费用资助额不超过 10 万元,每届会议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组团参加市外国内展会支持我市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对组织本市企业参加市外国内展会的展位费、装修费、会务费、承办费、配套经贸活动费给予资助,具体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支持条件
展会项目和组展单位已列入我市年度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项目计划,且已按计划完成组团参展;
组团展位数(含中心展台)15 个标准展位及以上,或组团展位面积(含中心展台)135 平方米及以上;其中,中心展台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标准展位,且不超过组团展位面积的 20%(展会主办部门有具体要求的,按文件要求执行);
参展企业须为在深圳市注册登记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对组织本市企业参加市外国内展会的展位费、装修费、会务费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 100 万元,各项费用具体支持标准如下:
展位费:对组展单位及参展企业实际承担的展位费(含展馆管理费、展具租赁费、电费等)给予资助,据实核定;
装修费:对为展示深圳展团形象而产生的统一搭建装修费给予资助,企业展台按每标准展位 3000 元标准资助,中心展台装修原则上按每标准展位不超过 15000 元标准资助(展会主办部门有具体要求的,按文件要求执行);
会务费:对组展单位的差旅费、展品和资料制作运输费、宣传费等会务费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金额的 20%,其中:
差旅费:按不超过 5 人 / 次,对组展单位工作人员展会期间的交通、食宿费用给予补助;交通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其余人员标准补助,食宿费按每人每天 330 元标准补助;
展品和资料制作运输费:按每次不超过 2 万元给予补助,据实核定;
宣传费:按每次不超过 5 万元给予补助,据实核定;
承办费:按每次 5 万元,对组展单位组团劳务费、办公费用等给予补助;
配套经贸活动费:按每次展会不超过 15 万元,对举办经贸合作交流洽谈会、推介会等配套活动产生的场地租金、会场布置、设备租赁、宣传资料等费用给予补助,据实核定。
第十二条 按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获得资助的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项目及组展单位,须通过市商务局认定并列入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项目计划,认定流程如下:
(一)市商务局通过征求各区(含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及相关部门意见,拟定年度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计划目录,对外发布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资助项目组展单位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及申报材料编制要求;(二)申报单位按通知要求提交申请,以下三类展会依相关部门申请纳入每年度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计划目录:
商务部、广东省政府举办的各类市外国内展会;
深圳市人民政府、广东省商务厅举办的各类市外国内展会;
市直各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组团参展,且展会主题符合我市 “20+8” 产业布局的其他各类市外国内展会;
(三)市商务局以综合评审方式确定年度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项目计划:评审时从资质水平、组展经验、资金保障能力、项目经费核算合理性等方面评估组展单位综合能力,按评审分数择优选定项目及组展单位(经评审无合格组展单位的项目,从当年度计划中剔除);确定计划后经集体研究决策发布,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项目及组展单位,直接纳入计划;
(四)计划发布后,若遇商务部、省商务厅等部门通知要求深圳市组团参加当年度市外国内展会的,按前述条款执行后增补至当年度计划;
(五)经批准列入计划的项目及组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取消: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按计划实施的,组展单位应在展会举办前 15 天报市商务部门审定;因展会主办方延期或取消的,组展单位应在收到正式通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市商务部门报告。
国家部委、广东省商务厅及深圳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由我市组织企业到市外参加的展会,直接纳入每年度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计划目录,支持条件和标准按本细则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三条 已申请新引进国际知名品牌展会奖励的项目,不得再申请专业展会培育期资助、专业展会场租补贴、国际性会议资助项目。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四条 市商务局依据本细则编制并发布年度资金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扶持计划类别、支持方向、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及申报材料等内容,加强项目储备与组织实施工作;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可按相关规定及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请。
第十五条 市商务局原则上按以下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一)形式审查: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完备;符合申报条件且材料合格的,予以受理;符合条件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齐;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二)资质审查:结合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要求,对申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三)实质审查:根据需要采用项目审计、现场核查等方式开展;(四)初审与查重:结合形式审查、资质审查、实质审查及信用核查结果,提出项目初审意见、资金资助计划;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或进行项目查重;(五)公示:经集体研究决策确定资助计划后,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 个工作日;(六)异议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列入部门预算项目库;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核实后按规定处理;(七)资金拨付:依据市财政部门预算批复,办理项目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六条 市商务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开展项目咨询、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报一项市级专项资金: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含其他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支持的,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并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其他资金情况;重复使用同一发票申报项目,视为重复申报;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套取或骗取专项资金,不得虚报、瞒报相关数据及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与会计核算办法,妥善保管项目资料。
第六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商务局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工作,评价结果作为资金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的,事前须签订工作约定书,明确委托事项、时间要求、双方权利义务及保密要求等,同时实施履约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商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对由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咨询和管理的项目,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方式,检查项目实施情况与承办工作质量,实施全面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按照 “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 原则:市商务局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专业机构、承办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审核、使用、管理等过程中,若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或协助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商务局按失信惩戒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申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由市商务局收回专项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时,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或续期。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 2022 年 5 月 16 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深圳市商务局市外国内展会重点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商务规〔2021〕3 号)、《深圳市商务局专业展会场租补贴计划操作规程(试行)》(深商务规〔2021〕4 号)同时废止。
上述整理修饰已让文件表述更精准、格式更规范。若你觉得某些条款的表述还需调整,或希望补充文件执行中的注意事项等内容,可随时告知我,我会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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