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贯彻落实,切实做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2 年 7 月 20 日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部署,规范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各类线上、线下经济技术贸易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三条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遵循 “职能部门指导监管、展会主办方具体负责、参展方诚信自律、社会公众广泛监督” 的原则。
第四条 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所举办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维护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秩序。
第二章 展前保护
第五条 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工作,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及技术咨询服务,帮助参展方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第六条 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对参展合同中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条款加强指导,推动合同相关方在约定条款中明确以下内容:
(一)参展商自觉遵守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承诺;
(二)参展展品、展品包装、展位设计及展位其他展示部分等参展项目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
(三)参展商主动公开参展项目权利证明、配合相关查验的义务;
(四)根据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际需要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七条 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应展会主办方的请求,指导展会主办方对参展项目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核查。
第八条 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展会主办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知识产权工作站;并可应展会主办方请求,协调相关工作人员、执法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法律专业人员进驻工作站。工作站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受理涉及展会知识产权的相关投诉;
(二)调解展会期间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三)提供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服务;
(四)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提供判断意见,协调展会主办方进行处理;
(五)将有关投诉情况及材料移送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将涉嫌违法线索移送相关执法部门;
(六)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信息进行汇总与分析;
(七)其他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事项。
第九条 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指导辖区内参展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涉嫌侵权风险自查,进一步加强对参展商知识产权保护的业务指导。
国家知识产权局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参展商注册地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法对特定参展商开展知识产权状况核查。
第三章 展中保护
第十条 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展会主办方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公示制度,将展会知识产权投诉途径、投诉方式等信息向参展方及公众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展会期间,针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或行为提出的现场投诉,可由知识产权工作站受理。
第十二条 向工作站提出投诉的,投诉材料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诉申请书,需载明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被投诉参展项目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
(二)有效知识产权权属证明,包括专利证书、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专利权人身份证明、商标注册证明文件、商标权利人身份证明、地理标志公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证明及其他能够证明知识产权法律状态的材料等;
(三)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需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并明确记载委托事项和权限;
(四)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工作站可根据工作需要,提供统一制式的投诉表格或相关网络提交页面的链接。
第十三条 工作站受理投诉后,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程序要求处理相关投诉,并及时将受理情况及处理进展通知展会主办方和被投诉人。
第十四条 被投诉人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及证据材料,或被投诉参展项目的侵权事实已由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或被投诉人承认侵权的,工作站应当协调展会主办方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撤展、遮盖侵权展品,以及对线上展会中的侵权内容采取删除、屏蔽、断开网络链接等措施。
第十五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由工作站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投诉人已就同一涉嫌侵权行为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其他行政部门提出投诉,或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二)知识产权权属存在争议的。
第十六条 工作站收到的投诉材料不符合本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投诉人补充材料;投诉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补充的,该投诉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工作站工作人员若与所处理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存在利害关系,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八条 未设立知识产权工作站的展会,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该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并直接负责相关纠纷的处理。
第四章 展后保护及其他管理
第十九条 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根据投诉处理情况,将相关材料移送至参展商注册地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由其依法进行后续处理。
第二十条 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展会主办方,对参展方在展会期间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假冒、恶意投诉等行为进行记录。
第二十一条 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展会主办方对展会知识产权相关信息进行统计,重点统计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情况、纠纷处理结果等内容,并于展会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统计结果报送至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执法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协调与衔接。
同时,应当及时总结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成功经验,推广有效做法,宣传优秀案例,持续提升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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